钱元春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为陈女士赢得房屋所有权和子女抚养权
来源:钱元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3
浏览量:460

——陈女士与其夫离婚纠纷案

内容摘要

钱律师代理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其涉及到婚姻法大部分的婚姻家庭关系,除了夫妻离婚、子女抚养、一般财产(存款、股票、债权、汽车等)分割外,还包括家庭暴力的认定、妇女权益的保护、公司股权的分割、唯一房产的分割、转移财产的认定等等法律问题。尤其是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是本案,也是司法界具有颇多争论的话题。

案情简介

陈女士是早年嫁到上海的外来媳妇,跟先生结婚后育有一女,并购得房屋一套。起初双方较为恩爱,事业有成,羡煞旁人。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继而拳脚相加,陈女士鼻青眼肿在所难免。为此事110就多次出警,居委也曾多次上门协调,然双方的矛盾未有丝毫缓和。在此过程中,陈女士还得知其先生一直与张姓女子存有不正当的暧昧关系。陈女士再也无法继续忍受这样的生活,与先生数次沟通离婚,未果。后自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未获法院支持。6个月后,陈女士委托钱律师帮助起诉离婚,并提出要尽力争取到房屋所有权和子女的抚养权。接受委托后,我在正式起诉前,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材料),组织了近200多份共5组证据。后经法院开庭审理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陈女士抚养,夫妻共有房屋归陈女士所有,陈女士支付相应折价。对于其他包括公司股权、股票等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考虑到男方系婚姻的过错方,在分割时适当给予了陈女士补偿。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不久后,陈女士凭借法院判决书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变更登记。

律师评说

与陈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的10几页证据相比,第二次起诉离婚,钱律师为期准备的200多份证据让对方难以辩驳相关事实。本案陈女士和其先生只有一套房屋,如果离婚分不到房屋,那么其将居无定所,所以本案之重就是要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在谁能获得所有权问题上,双方的机会不是均等的。一来,陈女士的户口还未转为沪籍,而其先生的户籍恰在该房屋内;二来,陈女士因为是家庭主妇,没有足够的钱来支付折价款给其先生;第三个更为键的是,房屋产权登记只有其先生一个人的名字。从一般的司法实践经验看,若双方都要争取房屋的,那么其先生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可能性更大。为此,钱律师在此案中设计了详细的代理策略,以获房屋所有权为中心,展开证据搜集和诉讼策略的运用,尤其是加大了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力度,因为孩子是上海户口,户口也在房屋内,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那么争取房屋也就顺理成章了。最后的判决验证了代理策略的正确性。

本案还涉及到家庭暴力的问题。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有三成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包括冷暴力),结婚时间越长,家庭暴力包括发生的几率就越大。按照我国《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定义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清官难断家务事,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夫妻家庭暴力相对还是较为保守的。很多不被认定最大的障碍就是证据缺乏。简单的证据,即使是一两次的验伤报告一般都不足以被认定为家庭暴力。这就要求当事人要有相应的取证意识。一般的,如果真的是一两次的吵架或者动手基本是不会导致当事人想离婚的。如果您发现您的配偶动不动就会动手,况且有的是毫无任何理由和征兆的,那么您就要意识到家庭暴力的存在了。一般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呈周期性模式。每个周期包括关系紧张的积聚期(口角、轻微推搡等)、暴力爆发期(暴力发生、原告受伤)、平静期(被告通过口头或行为表示道歉获得原谅,双方关系缓和直到下个暴力周期的到来)。所以,作为深受其害的您,一定要及时拨打110,及时向居委反应,留下家庭暴力的证据。如果对方慑于外力不再动手的,那是最好,如果对方依然我行我素的,那么多次的证据是足以说明家暴的存在的。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理由,如果被认定为家庭暴力,法院是会判决离婚的,况且会判决对方给予相应的补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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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元春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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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案经验丰富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双鸽大厦1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钱元春
  • 执业律所: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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