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元春律师亲办案例
豪掷千金美丽难求——“整容”变“毁容”悲剧何时能止?
来源:钱元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3
浏览量:416

——钱元春律师成功代理吴某整容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要

当这位五官曾经还算比较标致的年轻女士,拿到30余万元的协议赔偿款时,我未能从她的眼神里读到半点喜悦,更多的是对今后她的因整容而遭毁容的面部如何才能恢复的一种惆怅。作为代理律师,我只能帮其尽可能多的拿到赔偿款,但我不是医师,没有办法帮她恢复昔日容颜,尽管我想。代理本案,我再一次深深地体会到“爱美”能让很多人失去理性沦为无知,同样也让很多人或者机构的美容 “忽悠”变得容易。

案件简介

吴某一直对自己的长相和身材不够满意,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上海浦东做整容生意的汪某。双方达成整形美容协议,由汪某为吴某施行脸部美容及胸部美容,吴某支付整容费共计人民币19万元。后汪某在某宾馆内向吴某太阳穴、眉心、平骨肌、鼻翼两侧、鼻孔、上嘴唇、下巴、脸颊、眼角等及胸部注射一种名叫“玻尿酸”的针剂物质,汪某称此物在韩国非常流行。

注射后不久,吴某脸部及胸部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嘴胀厉害。汪某告知吴某这是正常的现象,肿胀会慢慢的消失。过了一个多月后,吴某的肿胀并未见明显好转,尤其是嘴部依然肿胀,有异物感,上嘴唇、鼻尖两侧、鼻内两侧,太阳穴两侧,胸部均能明显触摸到硬物。吴某的脸上也因这次整容出现了很多色斑。

面对这样的情况,吴某曾多次找汪某要求讨个说法,让其予以解决,但汪某每次均找出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与吴某见面。吴某无奈,遂来到上海,慕名请我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得知,汪某为吴某实施的脸部及胸部手术属于医疗美容范畴,然汪某并未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不具备从事医疗美容的资质和能力。汪某经营的女子生活馆也未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汪某的这一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侵害了吴某作为消费者而享有的知情权。后经严密调查取证,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汪某一次性赔偿吴某人民币32万元整。

钱律师建议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很多普通美容院正是看准了这一点,而从事医疗美容业务。事实上,我国对于医疗美容有着比较严格的准入制度,并非所有的机构都能开展医疗美容。医疗手术技术,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了,对于病理的研究和分析,对于手术适应症、并发症、手术意外的治疗和预防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体系。而美容手术的提出和实际操作仅仅是几十年的时间,美容手术医师对于手术的效果都不是很确定。所以,准备做整容手术的爱美女士,一定要有风险意识。 当美容纠纷发生后,你可以考虑从下面几点着手以维护合法权益。

如果该整形机构的经营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核准,你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并提出赔偿手术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整个过程中的误工费。如果你受到的伤害已经符合伤残评定标准,还可在评残后要求美容院承担伤残补助费。你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整形机构赔偿上述损失。如果该整形机构未经登记核准,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实施手术人员无医师资格,那么就属于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整形机构应双倍返还你的手术费,并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和伤残补助费等。你可与整形机构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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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元春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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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案经验丰富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双鸽大厦1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钱元春
  • 执业律所: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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