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元春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为“丢钱包”盗窃案被告人做罪轻辩护
来源:钱元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3
浏览量:284

——林某等人路边盗窃案

案情简介

林某与其他四人均系来上海务工的四川某县同乡,2010年底,林某等五人采用“丢钱包”的方式向被害人徐某提出平分包内的财物,并将徐某骗至一弄堂内。其中一人尾随而至,假冒失主以查找丢失的钱包为由,要求检查在场人员的银行卡,趁机套取了徐某的银行卡密码。五人在此过程中,趁徐某不备,窃取了其工商银行卡一张。待徐某离开后,林某等人从窃得的银行卡ATM取款机提取现金人民币20000元并用该卡购得3根重量均为50克的金条,共计消费45750元。后将金条转卖变现,所获赃款五人均分。本案累计涉案金额65,750元,由于其他四人均未到案,虽然林某只分得1万多元,但为了能从轻判决,钱律师建议林某主动退还被害人65,750元,以尽早弥补其损失。由于林某家属退赔及时,再加上林某的自首和悔罪表现,法院从轻判决,林某最终被判32个月有期徒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律师点评

简单的欺骗手法,屡见不鲜,却都是屡试不爽,均让被告人得逞。在“丢钱包”诈骗、盗窃案件屡被媒体曝光后,为何依然还有那么多人上当受骗,钱律师分析其中原因,主要说明咱们老百姓当中仍然有一部分人防范意识淡薄,对自身的保护不足。该类案件多以单身女性为作案对象,所以当单身女性遇到这类情况时,要保持镇定,同时拨打110进行报警,不要盲目地去证明自己的清白,让他人有可乘之机,简单几步骤,就能避免自己的财物免受损失。

虽然在钱律师的帮助下,林某获得了较好的量刑结果。但我衷心希望通过法律的制裁,他能痛改前非,不再重操就业,可以开始新的生活。

盗窃罪量刑规定

2007年《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6.8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3.4万元、扒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不满2.7万元的,一般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3.4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扒窃财物价值2.7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一般可以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六条 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一般应当减轻处罚:
(
)全额退赃的;
(
)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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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双鸽大厦1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钱元春
  • 执业律所: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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